负责全市价格(收费)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调控目标。编制市管(含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商品价格,收费调控计划,提出实施控价目标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依据价格管理目录,研究提出权限范围内的价格(收费)改革和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出台的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对市级(含省委托代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收费)实施直接管理;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
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
负责市场物价变化情况监测分析,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反映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企业发布价格信息。
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
负责工业、农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审核汇总全市工业、农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价格的成本、收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公证认定;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有关部门在行使行政、司法、仲裁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房产、土地、工程造价),无形财产和服务收费价格(价值)进行鉴定论证。管理全市价格鉴证和受省委托开展复核裁定工作,指导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中介机构的工作。
负责各区价格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负责价格培训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