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作品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著作权关系也十分复杂。它涉及到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多种关系。同时,作品酌使用范围不囿于国内,还可及于国外。举例来说,一部作品出版后,被报刊连载,后又被改编成剧本上演,再拍成电影、电视,则它涉及到作者、图书出版者、报社、改编者;表演者、电影电视制片者等多方关系。如果该作品为外国人所翻译并出版,则还涉及到与外国作者和出版单位的关系问题。就此而言,著作权关系的复杂性和使用作品的广泛性,为著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对叫部作品的使用可能是世界性的,国内国外的作者如何取得授权使用作品,如何付酬等等,并非一部著作权法就能完全解决伺题。再就著作权人而言,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到世界各地追查哪些使用者未经授权就使用其作品或未向其付酬。因此,仅仅凭借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非常有限的。为此人们选择了建立著作权代理机构来充当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中介人,负责处理著作权事务,以求把作者和使用者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致力于创作和传播、使用作品。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