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工作。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开评标活动全程监控、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
4、审核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备案;对交易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5、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6、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
7、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
8、依法监督管理中介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代理行为;建立国有投资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库。
9、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
10、建设管理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监察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11、对重大项目交易结果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协调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行为进行调查和联动执法。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