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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受理范围

2022/07/16137 作者:佚名
导读: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其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 其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 其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

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其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

其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

其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 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该权限则必须获得其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过上级委托,从而其可以进行超越本机关权限的行为,但该行为被认为是其上级机关的行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派出机关的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判定,就应以该派出机关是否取得其上级机关的委托为标准。另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行政机构。对这类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专家认为,我们可以把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委托。该临时机构所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组织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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