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抗震防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工作。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
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管理、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稽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进出市施工企业的注册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六)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七)监督执行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等级标准,并负责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九)承担规范、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各县(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集中供热、城市环卫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市容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
(十)负责危房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危房改造,协调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开展全市城镇住房状况和中长期住房供求情况的调查。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评审和组织建成区综合验收。
(十一)依法对房产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
(十二)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核、申报或审批。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对建筑材料实行准入管理;负责全市支援铁路、油田建设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