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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论证,以及其它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论证,以及其它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强对本级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培训。

第二章 评审专家申报与考核

第六条 具备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本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通过单位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见附件一)市级两份,县级三份;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市级一式两份、县级三份;

(三)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第八条 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人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当地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需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级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及申报人的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填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人材料,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见附件二)录入微机,于申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材料和光盘一起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统一复审全市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三) 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最终核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被聘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颁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以下简称《专家证书》),并纳入“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四) 自《专家证书》颁发之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审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评审专家填写《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表》(见附件三),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本辖区内评审专家考核申报材料,结合日常考评情况纪录,签署考核意见;

(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复审,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未获得《专家证书》或获得《专家证书》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均不得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家库的维护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使用评审专家库,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并在开标或招标文件论证前3个工作日向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衡水市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通知采购人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时间、地点。

一个招标项目包括多个采购人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一个采购人参加抽取评审专家活动。

(三)开标或招标文件论证前1天,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从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现场电话通知评审专家。

(四)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

(五)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六)抽取的初选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要依次通知候补评审专家,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七)评审专家最终确定后,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五)中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的确定。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办公室专家库主管人员填写《特殊情况下抽取评审专家审批表》(见附件六),经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采取从本级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需要的。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抽取评审专家3个工作日前书面提出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需求详细情况,经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2、由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协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后,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委托省财政部门或该招标项目所需专业的行业协会、团体组织、业内人士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推荐全部或部分评审专家。

(二)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认为本地评审专家应回避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未包括采购项目所需专业的或在评审活动前预计本地专家库中专家数量在抽取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1、政府采购办公室要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活动前2个工作日,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从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联系省内异地评审专家;

2、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协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后,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委托省财政部门或该招标项目所需专业的行业协会、团体组织、业内人士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推荐全部或部分评审专家。

(三)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过程中,如所抽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本级专家库中又无备选专家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减少评审人数或由该专业业内人士推荐专家库以外的人选。仍不能达到法定评审专家人数的,重新确定论证或评标时间。

(四)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专业比较特殊而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未包括该专业或包括该专业但所抽出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抽取该专业所属大类的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下述情况下不负责提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没有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

(三)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足法定时限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要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七),将有关评审专家使用情况反馈给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衡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有效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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