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原市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村镇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
(七)加强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