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市政公用业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一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桥梁、隧涵、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核、审批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
(三)承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城市主次干道、主要路段和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城市排涝、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市区新建绿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稽查的责任。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对城市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产业政策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规章;监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建设行业标准定额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的责任。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编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网建设专项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审批及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
(十)承担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拟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办法、制度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缴。
(十二)承担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