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监督职能,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保证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钱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建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收支合法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管用分离原则;
4、专款专用原则;
5、量入为出原则;
6、勤俭节约原则。
二、职责权限
按照襄樊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委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宏观决策权。委主要领导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召集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研究决定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2、管理使用权。委主要领导有权或授权班子其他成员依法管理本单位财务事项,并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实施监督。
3、审核签批权。被授权的班子成员主管本单位的财务事项,有权依照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逐项逐笔进行审核签批,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
4、监督建议权。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收入管理
1、机关行政经费收入、专项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门不得另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2、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各项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单位综合财务预算。
3、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门面房出租管理和租赁费收缴工作(门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规定)。
4、机关办公楼和家属院用水用电由机关服务中心统收、统支、统管。
5、大宗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实行公开拍卖;其它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应以质论价公开处理,各种变价处理的收入均要据实入帐。
6、及时足额收取建委领导班子核定的其他应收费用。
四、支出管理
1、机关经费支出。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和机关其它收入的预算情况,编制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按照下列顺序开支:一是机关人员工资发放;二是机关办公正常支出;三是专项支出;四是其它支出。预算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2、财务预算以外的各项支出。2000元以内开支,分管领导审批执行;2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5000元以上开支,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委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交办,超过规定权限的,开支后应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3、办公用品开支。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购买,并由专人负责验收、保管、领用登记。
4、报刊杂志开支。机关报刊杂志的征订,由办公室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征订。
5、差旅费开支。严格控制外出培训、考察、学习。因公出差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财政部门差旅费开支规定及标准报销。出差人应在返回单位5日内,与财务部门结清借款。在襄樊市辖区内(包括县、市、区)因公开会、学习调研,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途中、住勤补助和出租车费。
6、招待费开支。按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执行。
7、机关福利开支。委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按月补贴。其中住房补贴40元、煤气补贴30元、交通补贴20元、水电补贴40元、在职人员误餐补贴90元、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暖气费补贴另行核定。
8、机关公务车辆费用开支。车辆维修、保养(含大车、小车、摩托车)加油,实行定点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先申请并经车辆管理责任人检查核实,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9、独生子女学杂费、医疗费开支。独生子女(含高中)学杂费,按50%报销;入托费全年控制在200元以内,并凭据报销。跨年度的不予报销。未满十六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费,门诊费按45%报销,全年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按20%报销;住院费按40%报销,特检费按20%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独生子女就医,必须在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一医院和477医院就医;未经允许在其他医院就医的门诊、住院费不予报销。
五、资产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列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后办理。财务部门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机关办公设施实行一室一卡管理,科长(主任)是科室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办公设施管理负总责。
4、科室办公设施因工作需要做内部调整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5、机关干部要爱护公共财产。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
六、财务审批
1、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委主要领导负责财务收支计划、报告的审批,被授权的分管财务领导负责财务收支审核、签批。
2、各种报销单据必须使用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除差旅费、医疗费、过桥过路费等必须由工作人员个人结算外,其他支出结算一律由机关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工作人员报销单据,由个人在票据上注明开支原因、经办人姓名,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4、招待费报销除提供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外,还必须附有“招待费审批单”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否则不予审批和报销。
七、财务监督
1、建委机关一切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所签合同送财务部门备案留存(正本),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2、建委机关内设社团组织的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业务上由机关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费用开支,按各协会(学会)管理章程进行审批、审核。
3、财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报告一次。
5、机关财务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由于不负责任、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会计法》和相关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