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及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意见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
(三)统筹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研究、建设。负责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对全市城乡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县区城乡建设和技术服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安全运营。负责道路、桥梁、路灯等城市市政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政设施管养。
(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县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县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承担建筑节能、行业科技发展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引进推广和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负责制定城市供水、排水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供水、水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回用等涉水工作。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