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
修改53 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1.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灞桥区、阎良区”。
将第二款中的“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修改为“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
2.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删除第二款中的“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3.将第九条修改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4.将第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