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行业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场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及行业标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进行监督。
(八)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及建筑节能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实施,负责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建筑装饰工程开工登记和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