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乡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城乡规划;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城规划的编制、实施;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与核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县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和房屋置换业务;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产交易、房屋测绘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六)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风景名胜区申报初审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七)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和协调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负责全县招标代理咨询、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和安装的行业管理和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与管理。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负责建筑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县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指导协调我县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十一)编制实施全县建设建材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建材行业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县建材行业的管理;管理全县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推广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工作,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科研与推广应用。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