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间,购买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额换购商品房住宅(不含购公有住房),并在产权证列名为产权人,持有本市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购房者,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受户口限制,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的6个月内办理登记的,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即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抵扣。在这5年内,以不超过购房金额或者差价换购金额为限,其购房金额或者换购差价金额,可以在个人取得的以下各项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退回以上项目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