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1.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3.将第十四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中的 “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5.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指导、监督、检查。”
6.将第三十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7.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公安消防”修改为 “消防救援队伍”,删除 “武装部队”。
8.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