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南康市家具协会”。
第二条南康市家具协会由南康市家具及配套产品企业自愿组成。协会主要起搭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桥梁,研究和解决会员提出的一些问题和意见,及时反映和上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组织同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为会员提供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谋求南康家具产业整体推进和共同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团结和带领本市家具及配套产品企业,不断增强其产品设计、制造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素质,取得更好经济效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上档次、上质量、创品牌,促进全市家具产业做大做强,为南康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南康市家具产业促进局,并接受南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南康市家具产业促进局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政策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办好行业刊物。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测、开展行业评选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行业产品品牌和著名商标。
(四)加强市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办好行业展览会,为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献计献策。
(五)负责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到我市进行讲座,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企业管理、技术培训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聘请本会法律顾问一名,负责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向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援助。
(七)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向本会要求、组织有关会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研究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长单位每年资助20000元;执行会长单位每年资助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资助10000;常务理事单位每年资助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资助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元;资助费和会费每年11月底之前自觉交清,否则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凡不再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的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可聘为名誉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五)任命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本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职数及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