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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应遵循“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综合平衡”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应遵循“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综合平衡”的原则和“保重点、保民生、促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凡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清单和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投资额或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审批权限。投资额在50-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批;投资额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节约的原则,建设单位在设计图纸时应当设计的而没有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增加预算。在建设过程中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审计、财政部门现场勘查签署意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第九条变更增加审批权限。变更增加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投资额的,财政部门不予评审、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绩效优先、细化预算、突出重点”的原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范围、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设立依据、设计图纸、项目预算、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基础性审核;

(二)项目概算、预算准确性、合规性审查;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

(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汇报;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当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

第十四条评审额度。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其变更增加项目的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投资额在20-50万元的改(扩)建和其变更增加项目的预算、结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结算、决算由县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新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的资金结算由县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核。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限: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达评审结论;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评审结论;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评审结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下达评审结论(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按评审结论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管理评审档案;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以预算评审结论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确定后,招标时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付款请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条款、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见等填报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拨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期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其余部分按审计结论支付。

工程决(结)算未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县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余款。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审计、监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应当在辰溪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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