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城市规划的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
(四)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六)负责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拆迁、测绘、租赁的监督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管理。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