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住房确不能满足家庭居住需要的,可以申请建房;
2.现有住房破旧,经村组、社区调查认定确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在不违背城镇建设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建;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利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2.父母将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给子女,而自己无房居住的;
3. 已有住房家庭以假离婚为由重新申请建房的;
4.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原有住房拆除而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建房的;
5.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但将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造成家庭成员无房居住而重新申请建房的;
6.由县城规划区外迁入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迁入事由除婚迁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外均不得审批宅基地建房;
7.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满足家庭居住的,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