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三条 醴陵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进行统一协调领导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临时消纳场地行政许可和监督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的查处工作,市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查处打击超载、超限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市公安、建设、环保、国土、规划、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由市环卫部门组织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