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四周要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立清洗平台,保持车辆净车出场,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拾荒人员等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表;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天,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