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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附 则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醴陵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醴政办发〔2007〕4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醴陵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醴政办发〔2007〕4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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