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负责拟定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做好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实施城维费年度计划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负责城市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灯、桥涵、供水、供热、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维护及安全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协调城市管理、城市环卫、园林绿化等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测及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指导建设行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四)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体改、统计、安全生产、行业评优、工程评优、资质资格审核报批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五)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监督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制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及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监督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八)负责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设行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科技推广应用、人才技术项目交流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及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
(九)负责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计划报批、监督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及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申报、发放及核算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计划;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交易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测绘及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及建设工程项目稽查执法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四)负责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