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市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文件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