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设置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其主要功能是:
1、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协商场所和展示行情、市场交易信息各种服务;
2、为房地产交易人中介服务单位
3、引导房地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
4、为房地产抵押、拍卖、吞吐等房地产流通业务提供公开营业场所;
5、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房地产政策法规、法律咨询,抑制房地产投机活动和调节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房地产交易活动提供重要阵地。
交易管理所对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件、交易标的物、交易当事人是否相符要进行严格的核查,有权对交易标的物进行勘丈、评估,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办理交易手续。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统一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租赁契约、抵押全同文本,使用统一的专用发票。
交易当事人作曲交易手续证件及其他有关证件,在1个月内向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和地籍管理站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凡从事房地产经营、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凡对国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评估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交易;
1、违章房屋;
2、未经确认为合法产权的房屋、产权有纠纷予处理的房屋、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房屋和无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件的房屋;
3、作贷款抵押的房屋;
4、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5、产权证已被明令注销的房屋;
6、按照法律或法规不允许交易的房屋;
7、代管或托管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