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非法手续进行的房地产交易,经查实后,由交易管理所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撤销交易、限其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私下交易或隐瞒实际成交价格、偷漏税费和违章建筑买卖、出租的,除责令补缴规定税费外,对当事人各处以买卖成交价或到发现时止累计租金应收税费额的2"para" label-module="para">
2、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除限期补办外,对责任人处以实际成交价格3%以下罚款。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徇情谋私、违法乱纪、索贿受贿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碍、阻挠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房地产交易发生纠纷,由交易管理所调解,调解无效的可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