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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

2022/07/164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含房屋期权,下同)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含房屋期权,下同)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鉴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鉴证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期权证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抵押,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合同》。

(五)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抵押,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同一处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现值。

第四十一条 以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为抵押人。

第四十二条 以已出租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房地产进行权属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

(一)抵押人未依约偿清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扣除抵押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费(包括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支付拍卖费用。

(三)偿还抵押权人贷款本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予以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交付给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在典期内,出典人获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典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权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四)经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共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典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房屋典当,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典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鉴证手续;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五十二条 办理房屋典当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共同共有的房屋典当,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房屋典当合同》。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在典期内,承典人对承典的房屋可以自用,也可以出租。

第五十四条 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以原典价交还承典人,承典人将房屋交还出典人。

典期届满,出典人不回赎的即为绝卖,并按照规定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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