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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例(修正)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8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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