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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简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完善学术工作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审议、论证和决策。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完善学术工作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审议、论证和决策。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布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院的重要学术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20人左右,任期3年一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工作部,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院各系(部、所)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人数根据系(部、所)具体情况而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分学术委员会的当然会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八条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评议和推荐国家、省部级及地市项目申报;评议和推荐科研成果及奖励的申报;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第十条负责评议引进或推荐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审议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提请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且所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如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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