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二、制定落实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经济政策、项目建设等事项;大力发展镇、村两级经济,全面提高全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指导、帮助、支持基层村(居)民委员会大力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帮助基层村(居)民委员会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
四、保护集体所有制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行使管理职能;鼓励、指导、帮助多种经济协调发展。
五、制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推行计划生育;做好双拥、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科协、老龄及宗教、侨务、少数民族等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来人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稳定;严格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七、在区政府领导下,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做好统计、审计、集体资产管理、劳动力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制定和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利建设、土地的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协助配合市、区重点工程建设。
九、 协助和支持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隶属于镇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