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二)承担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县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和集资建房等房改事项的审批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牵头、协调和督查工作。依法鉴定房屋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业行业发展。负责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负责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审核,工程竣工时进行验收并开展备案抽查;负责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县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并协调管理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参与编制村镇规划,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十)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工作。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人民防空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民防空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指导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系统按纲施训和演练。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抗震设防工作。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组织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和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综合管理全县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全县地震震情监测预测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城市(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制定全县城市(镇)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牵头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负责绿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指导园林绿化地方特色建设和保护。牵 头负责并指导全县“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 城镇”建设。
(十四)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