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 m 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 m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m
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6、 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 1m 进风道断面≥2m 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4m 排烟竖井断面≥6m
7、 不靠外墙的合用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1.5m 进风道断面≥3m 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6m 排烟竖井断面≥9m
自然排烟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维护管理方便的排烟方式,但由于部分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往往导致工程完工后,自然排烟设施不具备排烟作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不当。从自然排烟效果考虑,排烟窗高度应高于蓄烟高度,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一般来说在房间一半高度以上设排烟窗,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自然排烟窗不是设置在墙的上部,而是下部,距顶板、吊顶的距离较大,不利于自然排烟。
二是自然排烟窗的开窗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但由于部分设计人员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认真计算,或将固定窗的面积计算在排烟窗面积之内,导致部分工程排烟窗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直接影响排烟效果。
三是自然排烟窗的结构形式不合理。有的把排烟窗做成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有的将窗的上部做成固定窗,把可开启的排烟窗设在窗的下部,严重影响排烟功能。
用于防排烟的空调通风系统,其风机(或空调机)及阀件均由电气消防系统控制。
同一风系统多个防火阀的状态信号并联后一与风机联锁。
排烟风机可由消防中心手动/自动启停,并由排烟口(阀)开启联锁启动。
排烟风机在设于风机前的280℃防火阀动作后联锁停机。排烟口按所负担分区进行开启控制,排烟口可由消防中心远程和就地手动开启。
所有排烟风机设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达到280℃时,防火阀自动关闭,同时联动排烟风机停止,且要求风机能够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
所有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均采用不燃材料包裹,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150mm,空调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区时用不燃材料包裹。
一是风机的供配电达不到高层民用建筑负荷级别要求。有的供电线路不是接自消防电源,而是接至楼层照明配电箱,有的设计采用单回路配电线路,有的设计未设末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均达不到一、二级供电负荷要求的专用双回路,设末端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二是明敷配电线路的安装不符合要求。有的防排烟风机的配电线路穿PVC塑料管,有的穿金属管未涂刷防火涂料,不符合穿管的防火性能要求。
4 应设机械防排烟设施的部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4.1带裙房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4.2超过20米无自然排烟的内走道,有的设计人员因与其相连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有自然排烟,认为其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