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运行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承担盟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及信息网络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做好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审计监督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监管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清产核资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
拟订全盟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协调工作;制订完善城乡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全盟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计划;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管理全盟人力资源市场。牵头组织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规划工作,协调农牧民工就业后的社会公共服务事宜;承担盟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工作。
(三)公务员与人事监察管理科
负责全盟公务员制度推行和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参照管理工作;负责盟直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负责全盟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负责全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调配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级别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拟订盟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盟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全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优秀人才的推荐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全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委员会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全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人才流动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各类人才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全盟外国专家、智力引进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引进国外项目和人才,负责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五)军官转业安置科(盟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全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指导全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我盟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军转干部安置、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承担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盟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调控政策,拟订全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负责全盟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贯彻实施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标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地方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办理职工调配审批和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审定。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前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政策;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组织实施全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
(八)养老失业保险科
组织实施全盟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牧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规划;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贯彻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贯彻实施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负责企业职工遗属认定和待遇核准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全盟征地项目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离退休核准工作。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做好全盟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订全盟失业调控、失业预警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盟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建设投资等;参与拟订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盟及盟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统计和监督审计工作;
(九)医疗工伤保险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负责拟订我盟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贯彻执行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指导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属地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承担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盟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盟工伤人员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法制和调解仲裁科
负责贯彻和监督检查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法律文书审核制发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依法治理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全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盟直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盟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监察科
依法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障政策。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14名(11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