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
(二)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坐支增值收益的;
(五)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组织)提供担保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高于1.3‰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的;
(八)未与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
(九)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
(十)未按国家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补充廉租住房建设的。
第十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为合格单位;总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为良好单位;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为优秀单位;总分低于60分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 考核取得优秀成绩,按管理中心总数的30%评出先进单位并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