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办理窗口提供); (2份 ,出具单位:单位 )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职工 )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1份 ,出具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户籍管理部门 )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