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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具体内容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三)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距离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本条(一)项规定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本条(二)项规定的距离确定方法划定;街道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按连接划定。

第七条4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胶济铁路干线,其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按“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0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不确定道路交通干线,不划分两侧适用区域,其边界毗连的交通干线一侧亦不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另一侧则按规定划分。

第九条高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边界处的固定源噪声,其辐射噪声不得影响低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四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二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按现行功能类别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实施管理,个别与现功能区划不相一致的局部区块,应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归类。

第十三条各区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后,对个别功能区内某一局部区域暂时执行高或低一类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可依照本规定自行划分城区内的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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