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职责。
2、增加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工作职责。
3、加大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职责。
4、增加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及重点项目资金的绩效审计评估工作。
5、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6、加强审计内部信息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