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宜春市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装饰装修(不含住宅室内装饰)、房产测绘和建设工程测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拟订全市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拟订住房和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防雷设计审查和验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施工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九)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及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测绘、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中介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指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计划、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组织实施保障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二)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负责对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
(十三)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规划。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热核和质量管理以及审核验收。指导和监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监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中监督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监督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畅通,实施人防无线电管制。负责市政府人防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责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拟定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政策和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查处违法非法建设和施工行为,指导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