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按原国发(1987)25号文中所确定的九种高电耗产品(即电炉钢、硅铁、电解铝、合成氨、电石、黄磷、烧碱、水泥、乙烯)予以界定。
生产规模:根据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电耗产品的生产规模原则上确定如下: 电炉钢: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 硅铁:年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 电解铝:年生产能力8000吨;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 电石: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上; 黄磷:年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 烧碱:年生产能力1.2万吨以上; 水泥:年生产能力25万吨以上; 上述规定的企业生产能力标准中,不包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的生产能力。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用电临时降价。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