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负责供应,土地指标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支持。 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出让、租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必须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接受政府的全程监管。
第九条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凡是市政府已审定供地方案、在专项整治中已签订配建协议或正在办理缴纳配建金手续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其余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按新政策直接调整,未出具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按新政策直接办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按《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由县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高邑县房地产管理处名下,由其进行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