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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发布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

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管理中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划拨方式负责供应,土地指标单列,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给予支持。 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出让、租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必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接受政府的全程监管。

第九条 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房源筹集通过新建、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按《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 由县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高邑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名下,由其进行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进行管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可从下列来源中列支:

(一)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省、市以奖代补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产权多元化回收的建设资金;

(六)处置政府产权房屋收益应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七)为平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在政府统一提供的土地中,划出一定区域,协议出让给建设单位,用于建设限价商品房等可赢利住房的收益;

(八)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的租金扣除维修费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

(九)应配建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缴纳的异地建设费;

(十)企业债券、商业贷款、个人、社会捐赠;

(十一)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单位自有资金;

(二)贷款资金;

(三)公有住房售房款扣除20%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与总投资的比例,政府占有等比例产权或收益权。企业单位在收回房屋产权或政府收回入股资金时,按当时房屋评估价格及产权比例核算房产价格。

高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第十九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县城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父母(含配偶父母,下同)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房屋所有权夫妇有未婚子女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数×30;

2、房屋所有权夫妇子女均已婚(含离异)的: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30)÷子女数量;

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进行核定。

(四)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二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区居住证,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二)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持有县人才绿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三)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第十九条。

(五)申请人在申请或年度复核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月在本县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六)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七)未在户籍地申请公租房。

(八)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5年时,需进行资格转化;人才绿卡(B卡、C卡)失效或过期的,需进行资格转化。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中村除外)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二)收入稳定且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在申请或年度复核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县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四)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拆迁房产、危险房屋认定同第十九条。

(五)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六)未在户籍地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引进的人才、公务员、选调生,在我县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也可由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受理

申请住房保障要求本人到辖区乡(镇)政府所属各居委会提出申请,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一)申请资料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填写《高邑县公共保障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提供父母(含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60(含60)岁以上单身申请人无需提供父母信息。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户籍证明: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及全部家庭成员户口页。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供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资料。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居住证明(提供一项即可):房产证、自有产权证明、租住单位宿舍或集体公房的证明或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备案表》、村委会或产权单位的租房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同住(借住)证明》。

2、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填写《高邑县公共保障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居住证或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并提供居住证明。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在职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学历证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人才绿卡。

(6)社保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任意一月在本县城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8)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9)未在户籍地申请公租房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填写《高邑县公共保障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

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居住证或户口簿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并提供居住证明。申请人为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家庭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收入证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的,附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收入明细原件。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5)社保证明: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本县城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6)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7)劳务派遣: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劳务派遣的相关资料。

(8)未在户籍地申请公租房证明。

(二)其他资料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证明资料。

(三)资料要求

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单位证件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他证明资料需提供原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初审,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批

辖区乡(镇)政府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并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调档核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汇总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的申请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通过单位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由单位受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料,并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单位初审后将受理资料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报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县政府组织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管理中心、民政、公安、社会保障、税务、公积金、审批、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审联查,对联审联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存档并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备案。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请的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辖区乡(镇)政府、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对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未配租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下月起可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为3元/㎡,根据保障家庭成员数量一人户、两人户给予30平方米租赁补贴,三人户给予45平方米租赁补贴,四人以上家庭给予50平方米租赁补贴。自有住房未超50平方米且正在租住社会住房的家庭,按应保障面积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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