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主动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审核结果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详查。
第三十五条 复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合同期满后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况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工商注册资本或股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
(四)年度纳税金额(包括车辆购置税)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
(五)车辆采购价格超过10万元或两辆及以上的;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实地入户调查时,承租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或连续非工作时间入户三次,敲门不开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证实转租和闲置的房源,予以收回。
(一)下发退出通知单,责令其一周内搬离公租房小区;
(二)接到通知一周内未搬离的,物业公司应对该房源停水、停电、停止供暖;
(三)接到通知6个月仍未搬离的,由县住建局结合公安局依法强制其搬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该单位1-5年申报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对于该单位提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辖区公安机关配合产权单位依法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二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按照保障家庭每户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拨付用于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经费,以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