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删去第四项中的“经”、“批准,”。
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以上契税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县(市)以上契税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退税。”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