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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07/1624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9日下午,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多数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组成人员所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9日下午,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多数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2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组成人员所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内容相同,都是有关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可以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根据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的第二十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工会有权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条件的可行性论证、扩初设计、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的规定可以删掉。理由是:1、这些监督职权已由有关部门行使,且专业性较强,可不需工会介入。2、《工会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据此,将本条删除。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对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监督都已做了相应规定,但是缺乏对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并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使用办法依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下级工会主席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表述,是对工会内部工作的要求,可以不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据此,删除了这款规定。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区分工会财产和工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按照组成人员意见,根据工会法和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中的“……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修改为“工会的经费和工会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工会所有的财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工会的财产。

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中不宜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删除了“……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字样。

七、经过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的条文数量共五十九条,比原来的修订草案修改稿减少两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改动和调整,如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机制”修改为“制度”,将第三十八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前款所列单位”,在第五十八条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前面增加“有关部门”字样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以上汇报及修订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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