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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07/1622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15日下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已经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经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15日下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已经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经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可以删除;还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二条与第四条合并,第三条与第九条合并。据此,删掉了第二条和第三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节能工作的原则还应当包括“统筹兼顾”。据此,在草案表决稿第三条中加入了这项原则。

三、有的组成人员认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不但负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还负有指导节能工作的职责。根据这一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一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总则中应增加利用沼气和地热的规定。经研究,确实应当鼓励利用这两种能源。考虑到沼气是生物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生物质能应当成为我们今后能源利用的一个重要方向,所以在草案表决稿第七条中增加了“生物质能”和“地热”等内容。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关于淘汰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的规定太严,不完全符合我省实际,有些超前,且该款的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规定,建议修改。据此意见,删除了该条第一款,并将该条第二款(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中“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或者改造”修改为“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

六、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在节能激励措施一章中增加利用价格杠杆鼓励节能的内容。经研究,确实应当增加这个方面的内容。据此,在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中补充了“严格执行国家的差别电价制度”的内容。

七、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条件的规定不切实际,应当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修改为“有相应管理能力的人员”,经研究,在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中按照这一意见进行了修改。

八、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节能建筑应当在热费收缴方面给予优惠。根据这一意见,在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节能建筑,政府应当在热费收缴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九、按照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公交专用车道”的表述。

十、根据组成人员的建议,在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推广”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以及“组织对农村建筑设计、施工人员进行节能材料、节能技术知识的应用培训”等内容。

十一、按照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一条)中“购置”的字样。

十二、依照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四条中加入了“提倡文明用能消费方式”的表述。

十三、有的组成人员认为,社区和村屯在生活节能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生活节能”一节中补充这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在“生活节能”方面增加了一条规定,作为草案表决稿的第五十五条。该条的具体内容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社区居民和村民宣传节能理念和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水平”。

十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属于生活节能内容,应当移至“生活节能”一节。按照这一意见进行了修改,将该款独立出来,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八条。

十五、按照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

十六、建议将本条例的实施日期确定为2009年2月1日。

此外,还对条款顺序进行了重新编排,按照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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