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取得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这是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