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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工业用地应对建议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亦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亦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一些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经营牟取暴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仍在继续发生,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监管职能较差,彼此又未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未能对此类现象进行有效查处,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及相关规费流失。

为了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利用及跟踪监管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后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建议成立由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清理工作组,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各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完善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相互间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自均应划分责任片区,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执法监察巡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住建、城管、国土部门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及监督制度。住建、城管执法与国土部门相互间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应制作联系单,加强联系和沟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送给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三是明确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确保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在今后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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