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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许可证专用章。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每季度末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同时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许可内容、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应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点企业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其他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

五、为确保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质量,省发证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市县发证企业由市县监测站负责监测。

省环保局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市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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