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2005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电线电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able – Wir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缩写:CA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电线电缆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服务为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全行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行业管理,团结电线电缆同行,联强扶弱,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本市与各地线缆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力打造上海线缆产业的名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对本地区电线电缆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五)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经贸合作和交流。为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
(六)开展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授权于行业协会的工作,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慈善活动。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有关事项,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愿望。
(十)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和行业技术经济资料。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二)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第七条
业务范围:提供中介咨询、人员培训、信息服务、行业调研、行业价格协调、行业统计、会展招商、项目投标、产品推介、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及原材料集中采购招标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领导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审议协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免职;
(六)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七)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般性条文变动可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交下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协会章程的说明
——上海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
2005年6月8日
各位会员:
受上海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协会章程修改工作作说明如下:
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以及市经委、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对行业协会的要求,上海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作部分修改,修改要点如下:
1. 第一章第二条根据协会实际情况修改为: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本市电线电缆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2. 第一章第三条增加了:以服务为宗旨和团结电线电缆同行,联强扶弱,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本市与国内外电线电缆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全力大造上海线缆产业的名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3. 章程第一章增加第五条:本会住所:上海市。
4. 章程第二章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第五项增加: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经贸合作和交流。另外第八项改为: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慈善活动。增加第十一项有关反倾销条款和第十二项有关听证会条款。
5. 原章程第二章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业务范围增加了:项目投标和原材料集中采购招标。
6. 原章程第二章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了团体会员。
其中第一项改为本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7. 章程第四章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条等将会员代表大会改为会员大会,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因此删去原二十、二十一条等有关常务理事的章节。
8. 章程第四章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秘书处工作人员改为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
9. 本次章程修改依据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提供的示范文本。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