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其任务和职责范围主要是:
①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本地区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上级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起草或制定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实施水行政执法。
②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③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监测、调查评价和保护。
④主管本地区河道、水库、湖泊水事。
⑤负责本地区水工程管理、水利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督、监理工作。
⑥主管本地区防汛抗旱、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水土保持工作。
⑦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⑧负责本地区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
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
⑩主管本地区水利科技、教育、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广工作 。